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优惠政策的取消
Findpricetag Logo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优惠政策的取消

国家: 
中国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按照原来的税法规定,国家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将不再执行。有关农、林、牧、渔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做了具体规定,您可以查阅一下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免征企业所得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自产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所得税。

二、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

不包括投资软件企业,以及西部大开发。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

三、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

经请示总局,对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2007年度按原政策规定抵免;尚未抵免结束的,允许延续到2008年以后继续抵免。

2008年以后如何抵免以及与新政策的衔接问题,待总局发文明确。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的问题解释(省地税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在2008年以后继续给予抵免到期满,对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提出咨询,我们正在研究,形成意见后,会尽快明确。2008年4月25日总局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

对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75号)

五、财税[1994]001号

税法五十条明确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才能过渡。财税[1994]001号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在过渡范围之内。2008年4月25日总局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

六、追加投资优惠

例如:我公司系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15%,08年起进入过渡期,如果我在08年追加投资,请问追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和原有的投资一起适用过渡期优惠税率?

解答:按照新税法及国务院国发[2008]39号有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可以分五年逐步过渡到税法规定的税率。这种政策安排,主要是考虑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是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新税法实施后,为了对这些享受低税率的企业,不因两法的合并,导致其大幅度提升税率,新税法规定给予逐步过渡政策。这种过渡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原来投资规模。

对2008年以后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原则上是不允许享受过渡政策。但考虑到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常追加投资,如果不分情况,规定凡追加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管理难度也较大。因此,我们考虑,下一步将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对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比例以及收益较快的项目,将做必要的限制。

2008年4月25日总局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

六、先进技术企业

例如:我单位2007年获省外经贸委批复的先进技术企业,2007年是我公司享受减半征收的第一个年度,由于2008年实行新的税法,先进技术企业不包括在实行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请问,先进技术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三年的减半征收?

解答:不能,先进技术企业没有过渡优惠。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15%低税率。